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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十五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天津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增加群众收入、改善生活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并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发扬为人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农村人民生活条件,为此,决定在城市及农村做好20项工作。

     
 
     

建 设 进 程

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

北方网消息: 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天津市居民、村民的基天津生活权益,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将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给予基天津生活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计算公式为: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等于家庭月(年)收入(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家庭人口的计算,是以户口簿和实际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天津着既保障基天津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除在校学生(完成9年义务教育直接进入高一级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无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农业、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其收入的计算,由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城镇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核定。今年天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镇居民每月平均241元,农村年人均864元至1440元,依所在区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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